到了店里,两人才发现19.9元根本得不到广告上的成片效果,“1100元套餐的成片效果和最后成品要好很多”,在店员推荐劝说下,两人签订了一份1100元的套餐协议。到这里19.9元体验活动变成了1100元套餐。
拍摄中,新一波推销又来了,一定要用安瓶、服装也得升级,“不买的话,就没法拍摄那种效果”,架不住店员的劝说,两人再签一份1588元的“补充协议”,至此,实际消费升级到2688元。
这回可以拿到美美的古装照了吧?待到选片时,一边是几个店员极力劝说“拍得多美啊”多留几张,另一边,选片师操作鼠标,不配合删减照片。订单中原本只包含17张照片,而实际拍摄了200多张,由于选片过程中受到各种干扰,两个女孩只删掉一部分照片,最终留下了109张。在这波强势推销下,两人又签下了一份2.4万元的“补充协议”和两份影楼赠送的《摄影服务合同》,用于支付选片、相册等的增项。
到此为止,原本19.9元的摄影体验已升级到2.6万余元,由于付不起高额费用,店员现场引导两人开通花呗、分期乐等网贷服务借钱消费,一通操作,最终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5,900元未能支付。
离店后,小敏和小萱越想越后悔,她们都只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实在无力承受,于是当晚联系选片师,多次提出删减照片,减少费用,都被对方以“合同签好了,照片已发厂家制作,没法改”为由拒绝。
而后两人积极寻找解决途径,经上海市虹口区消保委调解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影楼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万余元,合同余款5,900元不再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两原告为定作人,被告为承揽人。双方签订的系列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一共存在五份协议。
第一,对于1100元的定单协议,小敏和小萱请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影楼已提供了服装和化妆服务,拍摄了200余张照片且进行了照片简修,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影楼合理损失。
第二,对于1588元的补充协议,影楼依约提供了礼服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协议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2.4万元的补充协议及两份《摄影服务合同》,该三份协议签署后。两原告当天即就补充协议的履行与被告发生争执,后于同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协议,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且影楼并未提交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对小敏和小萱要求解除该三份协议且余款不再支付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1100元定单协议、2.4万元补充协议及两份《摄影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影楼返还小敏和小萱1.86万元;驳回小敏和小萱的其他诉请。(以上人名、公司名均系化名)
法官心语:
“19.9元天价摄影案”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现在回忆起来其实我当时审理中面临不小的压力。
首先,影楼代理人的态度极其坚决,他站在意思自治、合同应当得到遵守的立场,坚持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不能随便解除,在法庭上多次表达他的不满和不理解,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如果解除,则要求对方承担合同总价款90%的违约责任。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合同解除权的判断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难点。
其次,双方的对抗还是比较激烈的,原告是两名外地农村来沪读书的女大学生,在消费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能鼓起勇气提起诉讼也是得到了虹口消保委的支持,虹口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虹口司法局给她们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庭审中双方可以说是针锋相对。
最后,因为本案被告影楼这种低价引流的营销还挺普遍,当时网络上也出现过一种声音,有比较多的人认为商家这种套路销售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甚至构成强迫交易。
所以说,如何依法办好这个案件,那个时候真的压力很大。我也有类似的生活经历,对这两名学生的境遇感到可惜。但是,我是一名法官,我有动力也有责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专业的态度去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尽可能对整个社会起到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这个案件首先要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被告按原告的要求为原告提供拍照、相册制作等服务的合同内容和特点来看,双方符合承揽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也是有三大限制的,第一,解除的意思必须通知到对方;第二,解除通知必须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对方;第三,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话,必须赔偿损失。
而本案中,双方一共签了五份协议,其中第一份1100元的套餐协议最后升级到了2.4万元的协议,也是金额最大的一份协议。对于这份协议的履行,被告确实为两原告拍摄了200多张写真照片,但协议中还包括照片的精修、相册的制作等内容。这里就涉及本案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也是我庭上要求被告予以确认的一个时间点。就是什么时候原告通知解除的,实际上原告在签订协议当天晚上11点多提出解除的,而这个时候被告还不可能进行照片精修、相册制作等行为,故而对于这部分尚未履行的内容,被告并不存在损失。被告已经履行的拍摄行为,作为合理损失,在合同解除后原告是应当给予赔偿的,这也是秩序、公正、诚信、平等法律价值的要求;最后,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认定五份协议有的履行完毕,无法解除,有的部分解除,有的全部解除,被告退还原告18000余元。
我还清楚记得,宣判那天,两个原告本人也到庭的,在当事人最后陈述环节,我让她们本人轮流说了一下对于这个纠纷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开通网贷进行超能力消费行为的想法。当天她俩都表态认识到自己非理性高消费是不对的,宣判之后她们还给我寄来了感谢信。信中特别说到,“谨遵法官教诲,吸取这次教训,明确自己的消费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再冲动消费……”
而对于被告,我提出其作为经营者,理应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应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实,被告直到宣判时的态度都是不接受调解,坚持合同继续履行,宣判完毕之后也明确说会上诉。但是在收到判决书后,代理人给我打来电话,要我告知原告银行账号,准备履行判决内容,之后也确实及时履行了。这个案件判决后我很关注后续情况,判后社会反响还是很不错的。判决之后,我还对被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司法建议,希望公司能依法整改,规范经营。大概两周的时间,被告影楼详细做了回复,对司法建议表示诚恳接收,并表达了全面整改的决心,除了表示要对员工进行职业素养教育、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外,还表示会在协议里设立24小时冷静期制度,客户签约后24小时内可以无条件解约。目前公司处于正常经营中。#普法行动##律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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