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下的破产重整的建议已定案,并于相关的债权人会议上提呈。重整建议主要包括引入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作为破产重整的意向投资者,将投资不超过人民币6.51亿元(单位下同)至安徽华星,以供安徽华星偿还其债务(包括支付相关破产诉讼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共益债务、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将须支付相关中国政府当局规定的土地修复费用)。待重整建议获实施及重整投资者作出有关投资后,该公司于安徽华星持有的股权将调整为零,而安徽华星将由重整投资者全资拥有及不再为该公司的附属公司。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94条,待破产重整完成后,安徽华星将不再承担清偿破产重整项下债务的责任。
破产重整管理人已确认169名安徽华星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金额合共约为10亿元。重整建议在2022年2月10日举行的债权人会议上不获通过,因此,管理人已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为债权人安排于2022年2月14日进行第二轮投票,以重新考虑同一重整建议。该公司已获告知,重整建议最终获相关债权人通过,并根据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的民事裁定书已获中国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组应在有关民事裁定书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完成。
董事确认,安徽华星集团截至2021年8月13日(为法院就接纳破产重整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之日)的财务业绩仍会继续综合入账至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
由于集团的绝大部份整体收益主要由安徽华星集团贡献,倘安徽华星不再为该公司附属公司,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及不利影响。该公司致力于解决集团的历史财务问题,并积极探索可能的债务重整机会,包括出售亏损的附属公司、与债务人制定新的还款计划以及接触潜在投资者。同时,该公司继续物色潜在业务及投资机会,以扩阔其收入来源,并重振集团的业务。
于2022年2月22日,该公司收到管理人于2022年1月24日在法院向该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要求该公司偿还安徽华星向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本金总额为3550万元,截至2022年1月23日的未偿还利息约为1350万元及由2022年1月24日直至偿款日期的应计利息以及有关法律诉讼的一切其他成本及开支。该公司于安徽华星持有的股权因法律诉讼而已于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财产保全。
此外,公司股份继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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