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部分,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简单点说,就是这个著作权人可以从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获得利益的。既然有利可图,那么当然就会有人侵犯这个权利谋取不当的利益,这个时候,著作权人就可以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视听作品,系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原著作权法中“电影和类电视作品的分类”这一用词的改动,标志着法律对于因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作品类型的一个确认。本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也是首次将“动画特效”认定为视听作品,标志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
所以,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也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了。以前,我们觉得一些电影、电视剧作品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现在,随着短视频软件、直播、网游等多种多样的可视化娱乐性产品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视听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了,作者认为,无论形式如何演化,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属性。首先是要有“独创性”,这是任何具有著作权的作品都应当具有的,法律应当保护权利人的创作力。窗花虽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普世的符号,但是。法院认为,“窗花剪剪”是经由权利人创作而成,根据需求选取公有领域基本表达元素进行创作并运用到连续画面中,融入了制作者独特的创意,客观上已明显区别于公有领域基本元素的通常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也就是说具有独创性。其次要具有可复制可传播的属性,本案中的“窗花剪剪”在某晚会被传播,在某app上被各种网友使用,明显具有复制传播的属性。最后,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意和表现方式。当然“窗花剪剪”是在春节这一传统节日推出的,具有庆祝欢乐的新年意味,且通过与用户互动的模式,表现一定的个体差异。
了解了试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下次在刷某音某手的过程中,希望你能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不同的作品,同时也能避免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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