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抖音发布短视频对李某进行了“曝光”
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自媒体平台发布视频“曝光”行为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王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的后续处理双方产生矛盾,后王某通过抖音发布短视频配文的方式将对另一方李某的不满发布在抖音平台上,视频中李某的车辆及车牌号、照片等清晰可见,视频发布后点赞、评论、转发等合计超过100次。李某也因此事受到周边人的指指点点及莫名关注。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常建萍认为:被告王某未采取正确途径解决问题,通过抖音发布视频。视频内容和配音指向性明确,具有人格侮辱性,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名誉权。在向各方讲解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员劝解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和平化解争议、正确处理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王某将视频删除并进行了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信息等引发的名誉权等侵权类纠纷不断增多。比如对雇主公司不满,对某公司商誉造成损害的;售楼部未经消费者同意被拍抖音的;将个人矛盾公布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的……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大众分享、传播、知晓信息、新闻的方式、途径更加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消息、发表观点、表达情绪,但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自媒体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开创性设专编保护“人格权”,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体现了信息网络化时代对民事特殊权利的保护。
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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